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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未谈妥 靖边征收办授意施工方偷拆民房

阳光报  2012-05-11 08:39

[摘要] 靖边县政府为了拓宽改造一条城区道路,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与被征收人协商未果及未告知的情况下,即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在夜色掩护下将3户居民的住宅给偷着拆掉了。

靖边县政府为了拓宽改造一条城区道路,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在与被征收人协商未果及未告知的情况下,即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在夜色掩护下将3户居民的住宅给偷着拆掉了。

事后记者在调查了解时,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一负责人却称此举是施工方所为,房屋征收办并不知情。

“我还没签字房子就被拆了”

说起房子晚上被人偷拆的事,居民苗金燕非常气愤:“房屋征收部门就道路改造曾发过通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但我对补偿标准不接受,所以双方没达成协议。”她说,征收期间,部门曾动用组织关系向她施压,但她没有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不料4月20日深夜,房子就被人偷着拆了。

据悉,同样被拆的还有居民李增华家的房子。而时隔一天之后,居民吴传领家的房子也在其和工人外出之后被人用机械设备推倒。当地警方接警后到场并通过调查,确认拆房是房屋征收部门所为。

苗金燕等3户居民被拆的房子位于靖边县正在拓宽改造的芦河路南段西侧,房屋产权完备,三家均为院邻。被拆前除了吴传领家的房子有工人居住外,其他两户无人居住,房内只有少量生活用品。

据了解,靖边芦河路南段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于2011年5月启动,当时该县曾发布通告,并公布了涉及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居民们称,起初他们对自己的房子被列入道路红线范围并不同意,因为在他们房子的东北方向是靖边县盐务局的一栋办公楼,道路拓宽后那栋楼刚好位于路中央。“芦河路打通后本来是条南北向的直路,但规划部门拆不倒那栋楼,所以就变更了规划,就硬绕过那栋楼向西转个弯再向南延伸,这刚好就把我们的房子划在道路红线范围内了”。

房屋征收办:拆房是施工方所为,办里并不知情

对于晚上拆房子一事,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一白姓副主任称是施工方所为,先前施工方负责人曾找过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要求尽快拆除影响道路施工的民房,而他们的意见是:要拆你们就拆去!并没有指示或授意施工方深夜去拆房,事后才知道房子被拆的事。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得知,当地公安机关证实此次拆房就是靖边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授意施工方所为。

又据白副主任介绍,按县上的补偿标准,市政道路设施建设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全部征收为每亩补偿122万元,部分征收为每亩补偿12万元。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按每套房产证明补偿122万元/亩执行的。

居民苗金燕、李增华儿子李文海他们认为,政府制定的这个补偿方案并不合理。房子被拆了2/3,仅仅按每亩12万元补偿,况且剩余部分再没办法进行整修居住。而距他们房屋南边数百米外远离城区的地价每亩已经远远超出了122万元,即使房屋全部被征收了按每亩122万元补偿,他们的损失也是很明显的。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个怪现象,分明是一块宅基地,且属一户居民所有,却分出多个房产证,政府在补偿时,除了按每个房产证补偿122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执行外,另外每个房产证补偿时,城建部门再发放一个过渡用房指标,相当于批建手续。据知情人讲,在靖边县,这一个过渡用房指标在市场上价值近30万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

拆迁程序已严重违法违规

对于靖边居民房屋被征收部门拆除一事,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邸飞认为,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先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协议不成,由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规定期限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邸律师说,此事件中靖边县政府的目的正当,但房屋征收部门在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房产价格评估机构也未由被征收人商定,而且还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情况下即拆除房屋,已经属于强制拆除行为,拆迁程序已严重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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