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从市统筹办获悉,今后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可用于抵押融资。这是我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农村融资渠道的重大举措。
昨日,记者从市统筹办获悉,今后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可用于抵押融资。这是我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农村融资渠道的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信贷资金需求,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相关文件,日前市统筹办、市金融办联合出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用于抵押融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据悉,我市是全省家推出相关政策的城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宅基地)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人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不得低于区县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价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一并评估,未取得合法房屋产权的地上建筑物,不得计算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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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活动的抵押物。融资的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等。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林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农业示范园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地面附着物(温室大棚、林杂果树、鱼塘、猪舍、牛棚、鸡舍等)随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估价抵押。
农村住房抵押融资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农村住房抵押的,该房屋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该抵押贷款期限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一般不得展期。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抵押融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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