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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6-18 15:02

[摘要] 西安市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办发〔2004〕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步伐,市政府已经出台了《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就城中村改造建设问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改造的范围、方向和原则问题

(一)范围: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都必须进行城中村改造。三个开发区内因建设需要拆迁的村庄由三个开发区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村庄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提出具体改造方案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涉及城市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的村庄,由所在区政府及区领导小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计划提出具体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大水大绿”工程、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村庄拆迁以及秦岭北麓生态保护区内的村庄按照上述程序参照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执行。

(二)方向:城中村改造要实现“四个转变”即“农民转为城市居民、村庄变为社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集体经济转为混合经济”,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向城市化、市场化方向转变。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应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坚持“一村一案”,进行清产核资、撤村转户和土地性质转变。并组建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资产量化和分配形式的转变,将村庄有效资产逐步纳入至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集体经济转为混合经济,实施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实现经济体制的转型。

(三)原则:城中村改造按照“自筹资金、自我改造、自我安置”的原则实施。自筹资金是城中村的改造实施主体进行的资产经营过程,以达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自我改造是城中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自有的生活居住条件进行改造的基本方式,在改善自身生活居住条件的同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实施改造;自我安置是村庄经济体制转变之后,村民分配方式完全自我化的表现。城中村改造必须把握好此三条基本原则。

二、关于清产核资、撤村转户问题

(一)城中村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农业局按照城中村改造工作总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工作中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参与。对多占庄基地、集体资产的,必须在清产核资时予以一次性核清,在股份量化中不得计入资产股份。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包括清查资产、界定产权、重估价值、核实资金、登记产权、建章立制等六个方面。通过清产核资,达到以下要求:村社资产价量清楚真实;产权界定明晰;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集体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促进村社集体资产的优化组合和闲置资产的有效利用,逐步提高集体资产的营运效益。

(二)城中村的撤村转户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决定,具体实施由各区领导小组负责。对已经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一次性实施撤村转户,村民转居民,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城市居民生活保障。

三、关于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问题

(一)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都应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安排,根据该村发展要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安置村民的住宅用地和用于村民生产、生活的安置用地,由各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或实施主体)征用并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余由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储备,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城中村利用剩余土地招商引资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凡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用地均按该规定办理。

(二)对已无空余土地,无法进行就地改造的村庄,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另行征用划拨土地异地改造。对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以城中村能够进行改造为前提,调整城市整体规划用地性质,并在各项规划技术指标上给予支持。 (三)凡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绿化用地,城中村改造中应予以代征。

四、具体工作程序 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按照以下程序具体开展工作:

(一)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改造计划及有关要求,征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编制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领导小组审批的工作方案和城中村实际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的控制性规划,提出规划技术指标。

(三)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城中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由区领导小组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按照审定的工作方案,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区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清产核资、撤村转户和土地性质转变等项工作。市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限时完成。

(五)按照审定批复的工作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六)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其他

(一)村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列入改造村之后,不得再行划分庄基地,不得私自进行任何建设活动。凡违反此规定的,一律视为非法建设,形成的资产在清产核资、股份量化时一律不予认可,非法建设的房屋设施应限期自行拆除,不拆的,在旧村改造中强行拆除。具体工作由各区领导小组负责。

(二)城中村改造建设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城中村改造建设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经济实体。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城中村的公司组建及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市工商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营业执照的办理。

(三)对城中村内居民的安置实行与农民同等对待的政策,但在经济分配上,不参与村民的股份量化和村庄的体制改造。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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