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年底,张峰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了被告公司开发的商铺一间,并支付定金10万元。2012年年底,被告开发的商铺完工,并开始陆续向业主交付。张峰前往被告公司看房时发现,其所认购的商铺户型发生了重大变化,遂与被告公司发生争执,未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昨天上午,阎良法院调解一起涉及一房二卖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调解结束后,原告张峰激动地对主审法官说道:“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无良开发商实在可恶,多谢法院查明事实,为我主持公道!”
2010年年底,张峰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了被告公司开发的商铺一间,并支付定金10万元。2012年年底,被告开发的商铺完工,并开始陆续向业主交付。张峰前往被告公司看房时发现,其所认购的商铺户型发生了重大变化,遂与被告公司发生争执,未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几天后,张峰再次前往被告公司时,发现被告已将该房另卖与他人。此后,张峰多次与被告公司协商不成,遂于2013年年底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认购协议及被告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公司否认存在一房二卖情况,称张峰认购房屋时,未约定房屋具体位置、房号,故无法确认房屋二次出售。原来,张峰认购房屋时,尚未动工,仅有标注符号的施工图纸,对认购的房屋也未确定具体位置、房号,仅在认购协议中注明施工图纸中的相应标号。而房屋建成后的房屋平面图中无相应符号标注,被告公司亦否认存在有标号的施工图纸,使张峰认购的房屋无法确认,案件事实的查明陷入困境。
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涉及经济活动中的诚信原则,一定要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辖区内合法健康的经营秩序。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区规划局、区建设局、区房管所,调取被告公司开发商品房的各种规划、建设图纸,及张峰所诉请房屋的买卖合同,最终,该商品房工程的建施图中显示出张峰认购房屋时标注的水平横纵数字、符号,张峰所诉请房屋确系其认购房屋,而该房屋已卖与第三人,并经房管所备案。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被告终于不再狡辩,承认失信行为并向张峰道歉。双方就本案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在60日内返还张峰定金10万元,并支付赔偿费用6万元。为防止被告公司再次失信,调解协议中还约定惩罚条款:如若被告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将双倍返还张峰定金,共计20万元,并支付利息。
相关新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