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开发商以“交房”为条件代收大修基金,业主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业主王先生支付7200元违约金。
2005年6月,王先生在位于西安市电子正街的“我爱我家”楼盘购买了一套住宅,开发商为西安蒂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先生按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但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经王先生多次催要,开发商要求王先生先向其缴纳3168元的大修基金。由于王先生担心开发商挪用大修基金,打算亲自将这笔钱交到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但开发商坚持要管理大修基金,否则不予办理交房手续。因此,王先生一直未办理收房手续,大修基金也未能缴纳,入住时间拖延近一年时间。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7200元。
1月30日,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先生和开发商对房屋大修基金的缴纳未约定,因此,开发商以王先生未向其交纳大修基金为由拒绝交付房屋,违反了双方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判决,开发商向王先生支付违约金7200元,并承担300元案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