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后的房产税将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对我国目前以征收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征管体系提出质变的要求。随着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的逐渐实现,在掌握征税信息方面也就解除了障碍。
新华社昨发文称,房产税开征技术已经成熟,同时表示,房产税应明确自身的定位是“占有住房多的人多交税”,各地的征收方式会有差别,对每个人的征收也有差别。文章如下。
房产税征税信息障碍解除
改革后的房产税将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对我国目前以征收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征管体系提出质变的要求。随着住房信息联网的逐渐实现,在掌握征税信息方面也就解除了障碍。
此外,征收房产税都需要成熟的房产评估技术。今年以来,税务系统在推广房地产评估技术,这一技术在遏制二手房交易逃避税款中已经发挥作用,这意味着征收房产税的评估技术也基本具备。
此外,税收征管法也将在今年修订,税收征管体系环境将会出现大的变化,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征收包括房产税在内的直接税,能力将增强。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指出,可以说征管技术目前已不是房产税征收的障碍。
房地产恢复常态限购才会取消
自2011年1月房产税改革在上海、重庆试点后,改革的步伐可谓波澜不惊。今年年初“两会”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明确表示,2012年将适当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在还剩4个多月的2012年,房产税改革的进展的确值得关注。
通过对住房环节征税,抑制投机性购房、调节收入再分配,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在经济欠发达国家,例如津巴布韦,也会征收房产税对个人住房进行调节,这是一种必要的经济手段,也是我国目前相对欠缺的一种手段。
“房产税即使发挥出调节作用也难以替代限购措施,限购和房产税是不同性质的手段,当游资、民间资金更多地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说。
有必要明确改革定位
房产税改革被寄予的期待很多,引来的质疑很多。一些业内人士也指出,贴上多项标签的房产税改革继续推进,有必要明确定位。
房产税有三个功能:一是楼市调控;二是完善税制体系,破题直接税、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三是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减少政府对土地出让金依赖。“从目前上海和重庆看,并没有发挥后两个功能。”张斌指出。
中国社科院金融发展部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说,征收房产税,就要对征收政策有一个明确的宗旨,在目的明确的情况下,制定一个征收房产税公平公正的税制,建立一个清楚透明的住房信息系统。
“房产税功能定位应明确,不应左右摇摆。”刘尚希说,我认为,房产税应定位为个人住房调节税,让占有住房多的人多交税,引导住房的合理消费,以使我国十分紧张的住房资源及土地资源得到更公平的享用。
不管房产税定位是什么,房产税推广的细则与目前房地产领域其他税收政策和房贷政策一样,应该是差别化的征收,这种差别不只表现在各地的差别,也表现在针对每个人的差别,一定会保障每个人基本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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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30余省区市在京集训房产税评估,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试点提供技术储备,房产税呼声再起。
当前楼市状况下,包括限购及房产税在内的一切政策手段,都应该以抑制投资、投机需求为主要内容,同时区别对待自住和改善需求。长远看,从房产税向物业税过渡才是政策方向和趋势。
近日,来自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在京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从而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此举也让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进一步升级。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相关专家在达成“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是大势所趋”一致观点的同时表示,针对楼市现状,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应继续发挥调控作用,清晰界定投资、投机需求并对其重点征收,对自住型及改善型住房需求则不予征收或少征收;长远来看,从房产税向物业税过渡将成为政策方向和趋势,在发挥增税收等多重作用的同时,楼市调控要善用、重用金融杠杆。
存量房房产税如何征
对于30余省区市地税官员在京集训房产税评估,中国房地产税改革专家组成员曲卫东对媒体公开表示,此次开班主要是为房产税试点向铺开提供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除今年底结束培训班(一期)外,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还将在2013年、2014年再举办两期类似培训班。
此番表述引来坊间猜测认为,房产税扩围至存量房将先试点,继而在明年乃至后年逐步扩大到。而就如何征收存量房房产税以及征税能带来怎样的政策效果,参与上述培训班的一位授课人士的表述也引来媒体广泛关注。
“在明确原则后,下一步要研究政策的执行步骤,以在适当时机向铺开。”该人士对媒体透露,在上海、重庆率先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对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一年一征;在土地出让收入日益萎缩之下,为地方政府发展教育、基建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来源。
对于“明确原则”,曲卫东阐述了三种可能,他说:“在存量房定义上,除了对城市所有已购房地产采取‘普遍征收原则’,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加大征管成本和增加寻租空间外,也可对开发商已建未售的房地产设置一个销售期,并对未售的房地产征税,从而有力地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或对购房者的二套及以上住房征税,从而提高闲置住房的出租率。”
应继续抑制投资、投机需求
“向推广房产税是大势所趋,新的试点城市肯定会向存量房征收房产税。”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有上海、重庆的房产税经验各有不同,上海侧重增量房,重庆针对高端住宅。两种模式对真正抑制投资、投机需求的作用相对有限。
尹伯成认为,如果房产税扩至范围,还是延续重庆或上海的模式进行试点,效果将不甚理想。应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选取影响力较大、投资和投机行为较多的城市,对存量房过多的家庭开始征收房产税。
与前述授课人士强调征收存量房房产税将带来“可持续税收”作用的表述不同,在尹伯成看来,当前楼市状况下,包括限购及房产税在内的一切政策手段,都应该以抑制投资、投机需求为主要内容,同时区别对待自住和改善需求与投资、投机需求:首先,制定科学、严谨、可操作的评价体系和信息系统,界定自住型住房以及合理的改善型住房需求,对其不予征收房产税或以较低税率征收。“这在消除百姓顾虑的同时,也能限度地减少房产税在铺开的阻力。”
其次,同样依托科学、可行的标准制定,对具有投资、投机需求倾向的住房类别以较高税率进行征收。但这必须同时克服对多套房产认定和人均面积计算的难度与挑战。
尹伯成建议,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应该针对房产套数多寡制定不同级别的税率。“政府对投资、投机需求的抑制是长期的,因此,采取阶梯式上升的税率能够准确体现抑制投资性需求的政策导向,也能进一步体现房产的居住属性。”尹伯成强调。
普遍征收难度大物业税才是方向
对于二、三套住房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倾向对所有存量住房采取“普遍征收原则”的观点,尹伯成对本报记者直言,普遍征收难度巨大,且可行性不大。他说:“单纯为规避认定二、三套住房难度,对全体持有存量房产的百姓征收房产税,不仅会普遍增加百姓负担,而且会引来巨大的政策实施阻力,削弱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且与国家一贯政策不符。”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也对本报记者表示,虽然即将大范围推开的存量房房产税究竟按照何种方案实施尚不明确,但不可否认的是,普遍征收难度确实不小。
顾云昌表示,就我国房产税体系而言,改革和调整是必然的,毕竟当前的房产税体系尚不完备。
“比如在房地产的开发交易领域,还是税、费混杂,且收费很不规范。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做到‘正税清费’。”顾云昌说,要将税收扶正,同时清理收费,尤其是杜绝不规范收费。
据记者了解,在我国房地产的保有环节,目前基本“无税可收”,在顾云昌看来,这就导致了对持有房产环节没有任何制约,从而给投资者、投机者创造了条件。
顾云昌认为,在流通环节要少收税,鼓励流通,活跃市场。与此同时,要加强在保有环节征税,才能起到平抑“持有房产并占有资源”的问题,这需要税务部门形成一揽子顶层设计。
“对存量房开征保有环节税收是必然的。但必须首先就税率、税基进行科学制定和评估,同时要分步、渐进实施,不可一步到位。”顾云昌强调,长远看,从房产税向物业税过渡才是政策方向和趋势,这将至少带来四方面好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遏制炒房者和投资、投机行为;体现资源公平;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物业税作为新税种要人大讨论通过,需要较长周期,但却是未来的大趋势。”顾云昌提醒,届时,由房产税过渡到物业税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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