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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五条细则问世 “二手房高税调控”还须细化配套

西安日报  2013-03-03 07:59

[摘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称,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将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称,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将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出售自有住房,按转让所得20%计征”,其实本不是什么新政策,而是现行法律的既有规定。依据《个税法》,“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这种背景下,“20%计征”之所以仍给人以一种“新鲜感”,又源自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现实的房产交易过程中,实际执行的其实是一个经简化变通的计税方案,即一般均按房屋售价的1%~3%计征。根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具体是按“20%”还是“1%~3%”计征个税,在房价水平居高不下的今天,两者的实际税负,显然截然不同。以一套原价50万、后被100万售出的房子为例,若按20%计征,则须缴纳个税10万元,而按1%~3%计征,则只须缴纳3万元个税。如此悬殊的税负差异,显然意味着,一旦当真“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至少从理论上看,确实将会对住房市场上的炒房牟利行为,带来非常直接强烈的遏制打压效果。

但回到现实的房地产市场,上述将导致税负激增的“20%计征”政策,显然又并不是没有疑问和风险的。其一,房产管理部门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普遍准确地“核实房屋原值”,如果不能,现行“按住房转让收入1%~3%计税”政策,是否还将继续执行?而一旦同时执行两种计税方式,其间的税负公平又将如何充分保证?此外,此前税务部门规定的“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住房,免征个税”政策,是否还继续有效?

其二,严格执行“20%计征”政策,是否可能会对那些以购买二手房为首套房的消费者构成“误伤”,大大抬高他们实现“住有所居”的成本?众所周知,在二手房交易实际操作中,普遍做法均是“所有税负均由购房者承担”。这种背景下,一方面,二手房房价势必会被无形推高,另一方面,整个二手房市场交易难免也将会因此被明显抑制、趋于萎缩,使那些原本的二手房购房者不得不转向税负更低的新房市场。而一旦大量购房者都转向新房市场,势必又会加剧新房市场的供求矛盾,乃至推动新房价格的进一步上涨。而这种局面,显然不是房地产调控原本应有的初衷。

因此,要保证“20%计征”政策更好地落地实施,尽量发挥“正能量”、避免负面风险,笔者以为,还须着手进一步细化配套。一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其与此前“1%~3%”、“5年、住房免征”等相关个税政策的衔接配套,进一步细化“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的“严格”标准,避免可能对刚需首套购房者的误伤。

另一方面,更要在宏观层面,不断细化“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方面政策的制度配套,确保住房市场供给力度。必须意识到,从长远根本来看,要确保房地产调控目的的实现、从根本上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税”等限制交易措施,实际上只是表面治标之策,而从源头上增加市场供给、打破土地财政背景下的“高地价—高房价”循环依赖,才是内在的治本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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