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盘活用地指标,我省将开展批而未用土地转用指标(包括农用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进行回收利用工作,计划于2013年12月1日前完成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本报讯(记者 赵静)为了盘活用地指标,我省将开展批而未用土地转用指标(包括农用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进行回收利用工作,计划于2013年12月1日前完成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三种情况可申请回收土地转用指标
盘活批而未用土地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盘活用地指标),包括农用地(含耕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盘活调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办法》,2012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中,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城市建设用地、省政府批准的城市(镇)建设用地或设区市政府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后满2年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征地或供地的,在核实确无违法用地的基础上,其土地转用指标可申请回收利用。
征地实施涉及抵押的地块不得申请盘活利用
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自身原因,也有因城市规划调整、征地补偿不到位、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等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根据《实施意见》,申请盘活用地指标的地块,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保持种植条件;申请盘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批准各地类面积;涉及违法用地的,应依法查处到位并恢复原地类、地貌。同时,申请盘活用地指标的地块,尚未完成征地的,可以解除原征地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征地实施涉及抵押的地块,不得申请盘活利用。 》》延伸阅读:土地流转“破冰日”渐行渐近 前期涨幅不大
指标回收后优先用于民生工程
我省明确,整体工作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批而未用指标调整后一般在县域内使用,特殊情况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并按程序审批后,可在本市域内使用。
利用盘活土地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应在指标调剂请示获批2个月内,按城市(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有关程序要求,完成组件报批,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优先用于列入考核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中央投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产业集聚区、新型城镇化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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