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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 各方误解多缘于没读懂

成都商报  2014-06-30 14:36

[摘要] 备受关注的以房养老政策终于正式落地。上周,中国保监会公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宣布自明日(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城市开展试点。

 

误解3

增值都归保险公司?

担忧:很多人担心,老人把辛苦半辈子挣下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万一房价评估过低,出现损害老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咋办?

事实:房屋评估过低的风险,基本可以解除。

解读:《指导意见》明确房产价值由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同时,该产品犹豫期是30天,老人有充分时间考虑。任何一方认为不合适,都可以拒签。

担忧:如果房产在抵押期间增值了,增值是不是全被保险公司收走了?

事实:根据两种不同的产品类型,增值的受益方有区别。

解读:保监会对此次“以房养老”的产品设计了两种类型,分别为反抵押参与型和反抵押非参与型。其中,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的增值,而非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则完全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的老人。而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产品,您在办理“以房养老”期间房子、贬值了,保险公司都必须告知这种变动对年金领取的影响。

担忧:如果抵押期间房价跌了,或者抵不上保险本息了该怎么办?

事实: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解读:《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办理抵押的老人过世后,当初抵押给保险公司的房价出现下跌,或房屋实际价值不足以抵销老年人生前从保险公司支取的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和损失,不得向老人子女或亲属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

误解4

子女得不到房屋继承权?

担忧:老人过世之后,这房子归谁?

事实:全看子女是否愿意继承。

解读:根据规定,老年人去世后如果其子女不愿意将房产给保险公司处置,只需向保险公司偿还所领取年金的本息即可。例如,60岁的张先生在成都有一套八成新、90平方米独立产权的房子,机构评估价为70万元,与保险公司达成一个协议价值,签订合同之后,张先生将房子交给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定期向张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年金直至张先生“百年”。张先生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的资金,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担忧:以前有银行也推过“以房养老”的产品,反响不大,现在保险又来推,有什么区别?

事实:区别巨大。

解读:表面上都是把房子交给机构,按月拿钱,但抵押给银行和交给保险公司有很大区别。首先是承担的长寿风险不同。国内银行推出的“反按揭”多为定期产品,规定了抵押期限,无论10年还是20年,到期后如果不还款,房子就没了,能“养老”不能“送终”。而保险公司则需要承担更大的长寿风险,并按规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顾无忧,完成“送终”后再通过房屋价值结算支出。

其次,承担的房价波动风险不同。银行版的产品属于完全抵押性,房主的家人不能参与房屋处置后的“剩余”分配,甚至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会彻底失去房屋的所有权。而保险版则规定,老年人过世后,保险公司对于房产处置所得,如果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金本息,保险公司将承担房屋价值不足的风险,不可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如果房屋处置所得高于保险公司在养老金方面的实际支出,则超出部分归老人继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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