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子也是一种商品。现在,一些消费者购买新房后,因房子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其他原因,要求开发商退房,但对方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房,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法官陶家平对近年来发生的4起购房案例予以点评,希望能够为购房者提供一些经验。
擅改设计可退房
案例:去年1月,唐女士在某小区看中一套商品房,后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根据合同所附平面图,唐女士所购的商品房两间卧室均有一个宽宽的落地窗。然而交房时,她却发现原设计中的两个落地窗,一个被完全封死,另一个则被改成了一个防火门和一个防火窗。唐女士认为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使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故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而开发商则以变更房屋设计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为由拒绝退房。双方为此闹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已构成违约,遂判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唐女士相关损失。
法官点评: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唐女士有权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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