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子也是一种商品。现在,一些消费者购买新房后,因房子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其他原因,要求开发商退房,但对方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房,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法官陶家平对近年来发生的4起购房案例予以点评,希望能够为购房者提供一些经验。
延期交房可退房
案例:2010年6月8日,夏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期房,合同约定于次年9月1日前交楼。合同签订之日,夏女士交付了30%的房屋首付款,其余部分采用贷款的方式支付。在贷款获得审批后,夏女士开始按月向银行还贷。可开发商却没有如期向夏女士交房。夏女士经打听得知,由于房地产市场低迷,开发商资金难以回笼,所以导致施工进度拖延。夏女士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表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按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就这样拖了3个多月,开发商还是没有向夏女士交钥匙。考虑到现在房价下跌,夏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开发商已交房3个多月,夏女士有权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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