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并就做好陕西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提出要求。省政府网站日前发布的信息显示,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必要时要采取限购措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3〕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凡是与当前国务院调控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政策措施,要坚决清理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西安市要继续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并制定本地区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政府备案。其他城市也要密切关注房价变化情况,必要时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也要采取限购措施,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布。2013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为:36.05万套(户),其中实物建房33.7万套,基本建成24万套。各设区市政府要将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夯实责任,抓紧开工建设。2011年续建项目要在年底前达到竣工入住条件。2012年续建项目60%要在年底前基本建成,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城市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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