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五条细则 |
西安国五条细则 |
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
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2013年我市提出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按照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的要求,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确保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
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1、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2、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3、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
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西安细则并未出台详细细则进行解读,对中央国五条细则中“限购全面收紧”未进行规定。目前西安市限购区域为西安市辖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而周至、蓝田、户县、高陵等4县不在其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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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西安细则并未规定新建商品房目标,也未规定中小户型优先支持贷款需求的权利。 |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未给出保障房建设目标。而28日【全省保障房推进会】上省长娄勤俭强调:要在确保工程进度的同时加强质量监管和提高入住率,让群众住得方便、安心。要在确保资金到位的同时强化运行监管,严肃处理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缓解群众住房困难。要在确保分配公平的同时做到规范运营,以制度规范行为、堵塞漏洞。娄勤俭还强调,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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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1、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2、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
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未细化。 |
未提及。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3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我市2013年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为13052.757亩,已分解到各区县、开发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抓好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落实,保持合理均衡的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